第一条 为加强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所作的前瞻性筹划。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指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价,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指导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做强做大国有经济,培养重点行业的排头兵企业;
(五)客观、科学、公正、统筹,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是否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明确三年和五年的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重点突出三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
(二)企业战略定位、发展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目标;
(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4.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
5.实施步骤等。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二)市国资委组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评审(重点审议企业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等),并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评审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上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企业将按照规定决策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等;
(三)其它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计划,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有偏差要提出纠偏措施,并将实施、评价情况和新的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现阶段仍隶属于市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管理,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