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对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投资;
(二)对外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追加所出资企业投资、租赁经营等;
(三)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本市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方向相一致,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市外项目的投资;
(二)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做大做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非控股项目的投资;
(三)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做到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四)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要求,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三)及时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四)分析评价企业投资效益,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五)开展投资分析;
(六)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七)向市国资委如实上报相关材料。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规定。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融资渠道;
(二)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三)投资方向及比例结构;
(三)投资项目汇总表;
(四)企业财务报表;
(五)需要说明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每年第四季度结束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市国资委组织评审企业投资计划草案,在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五)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当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属于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除本规定第十四条二、三、四款外,由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按规定需要报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情况说明;
(三)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非主业投资;
(二)国有股权不控股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市外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泉州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重点关注或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逐级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应在调查落实后,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已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投资股权比例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原项目审批权限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权益的情况及重大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核准、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楼堂馆所等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一年后,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市国资委将根据需要参与核准项目后评估。核准项目后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对企业因管理原因造成项目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将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将报政府投资管理和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每季度抄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