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改制程序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方案制订
企业改制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纳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牵头制订,未纳入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目的及必要性, 改制的具体形式, 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金平衡方案,改制操作程序等。
(二)报批程序
改制方案报批前,由市国资委或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论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土地、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报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企业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规范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并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一)审计评估
市国资委或财政部门要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并由市审计部门对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进入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但不得聘请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同时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纳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未纳入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土地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其原使用的土地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符合按政策规定应统一收储的土地,由政府进行收储,其收入由政府统筹,优先使用于职工安置补偿。
(三)产权转让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或公物拍卖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售房款处置
企业改制前必须对本单位公有住房进行清理,对职工符合售房条件的可继续出售,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回收的资金用于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尚未房改的职工集资房要按改制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并清偿职工集资房款。住房补贴的发放要根据企业可支配的住房基金结余情况,实行按比例分配。
三、保障职工权益
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一)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协议并发给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原企业和改制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投资者使用。
原固定职工(包括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下同)按其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工资标准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原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原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原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市直单位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直单位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职工月工资高于市直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算。
原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其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按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后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工龄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企业要将改制基准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龄、经济补偿金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公示。解除或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向职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分别向新的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档案移交或托管事宜。原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保留原干部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等相关手续。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未被聘用的职工,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内部退养
企业改制时原固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经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的,可依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破产、关闭解散、拍卖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企业改制后不存在或经约定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要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内部退养期间,内退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一次性划入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由财政按季度提前拨给社保机构代缴社会保险费。非工伤致残人员内部退养期间基本生活费由其选择按内退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0%或当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一次性发给,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直所在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市直所在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工伤致残人员内部退养期间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企业改制时必须妥善安置离休人员(含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下同)、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安置。国有企业改制,离休人员原享有的各项待遇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离休人员所需养老保险费、医药费、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企业改制成本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拨付。
退休人员安置。企业改制时,按有关规定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退休人员统一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的费用由社保机构统一发放。企业要按照退休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下同)人数以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之和预留10年医疗费,内部退养人员还必须按上述标准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费;并按应享受的实际人数,留足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欠缴的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遗属救济金。退休人员中有军转干部或归国华侨的,要留足军转干部专项生活补贴(困难企业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贴),并一次性缴交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按季度提前拨给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归侨补贴预留10年一次性予以发放。其中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标准经确定后,今后不再调整。退休人员中军转干部专项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归国华侨专项补贴的调整差额,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四)社保关系的接续
改制前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要按规定参保,在改制时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前已办理但欠缴的,改制时应一次性缴清。改制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时要一次性提取职工医疗费补助,统一向医保中心补办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为市直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补助年限为2001年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止,补助年限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改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的,要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交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而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自行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标准续缴养老保险费,其改制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有关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养老金的预留办法按泉政办〔2004〕3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养老、医疗等各种费用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表。
(五)特殊人员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要通知原办理“停薪留职”、“请长假”和“挂名”、“挂靠”人员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回企业办理解除手续。对按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停薪留职”、“请长假”人员,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 “挂名”、“挂靠”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办理解除“挂名”、“挂靠”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改制前已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时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应计算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生育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改制时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要计算至医疗期满。
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内部退养人员,要按规定一次性留足各项费用,待达到提前退休规定条件的,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统筹改制成本
市财政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主要用于预支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和补充改制企业的资金缺口。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变更用途的收入用于安置职工节余部分,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安排部分资金,以及其他来源。
改制企业要通过自有资金、盘活存量资产、转让国有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追讨催收各种应收款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改制资金。对确实不够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及按规定应预留各项费用的改制企业,资金缺口由泉州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给予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泉州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统筹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改制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其他
1、事业单位成建制改制为公司制的,其改制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人员分流安置按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2、市属集体企业、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国有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下发前已批准改制并已完成安置职工的,不适用本意见。
4、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本意见从公布自2007年4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