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范围
各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职工的分配关系。
(二)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与经营业绩、劳动贡献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的原则,推进企业收入分配的规范化、市场化。
三、工资总额的确定办法
(一)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全部纳入工资总额。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方式
企业工资总额根据目前监管企业经营类型主要采取与经营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等形式确定,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今后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和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内部分配制度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能够充分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的公司,其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可先行试点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符合与经营业绩挂钩条件的企业工资总额均应与经营效益挂钩,按规定申报挂钩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不具备实行与经营效益挂钩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由企业制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全部转为实行与经营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但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保留档案工资,以此为基数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投保。
(三)与经营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经营型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均应与经营效益挂钩。企业当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挂钩浮动比例等由市国资委根据上年度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实际发放数、上年度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当年企业经营目标受政策性影响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第一年实施基数可参考企业前三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实际应发工资总额于次年初报市国资委清算后确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使用前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与经营效益挂钩企业原则上以实现利润为挂钩效益指标,特殊行业可暂实行复合指标挂钩,但应逐步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为挂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经营效益大幅度下降的企业,当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下降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四)总额包干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投资管理型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采取总额包干形式。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无实际发放数的新建企业以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老企业第一年实施基数可参考企业前三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参考同行业的工资水平、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当年所在地物价变动水平等因素后确定。
总额包干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将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并参考所在地当年工资指导线有关规定增长工资总额;对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明显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加,并结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情况适当下浮工资总额,当年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对严重困难且长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停产以及其他不能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加快改革步伐,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期间企业工资总额可暂参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五)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转为实行与经营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后,其工资总额初核基数以转变前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数(上年度工资实发数低于核定工资标准数的按实发数)为基础,根据本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后确定。企业可依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申报方案上报核准。
(六)加强对工资总额增长过快、人均工资水平过高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实行与经营效益挂钩的企业,除严格审核挂钩方案和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外,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年所在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年所在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合理增长区间的平均值(或基准线)。
四、工资总额的管理与审核
(一)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授权管理企业及企业所属子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各授权管理企业负责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严格做好工资总额审核工作。各企业应认真编报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工资总额审核材料申报工作。所出资企业要认真做好授权管理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和汇总,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五、工资总额的使用
(一)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在“应付工资”中列支,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项目。
(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进行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实行岗位工资制或选择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具体的分配方式;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强化对关键人才、重要岗位的有效激励,进一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形成个人收入与其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
企业在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实施。
六、工资总额的监督与检查
(一)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国资委每年将采取专项抽查的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违纪处罚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报表、劳资报表据实填报有关数据,对弄虚作假、伪造、编造虚假数据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和纠正。对企业违反规定超发工资的,将通过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全额扣回超发的工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或纪律处罚,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业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增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