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泉州市国资委 [2013-11-18] 阅读人数:10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出资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三者利益原则;

        (三)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逐步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原则。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本年薪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企业基本年薪一经确定,除发生战略规划调整(包括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外,原则上任期内不再调整因企业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由市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减值率2-8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本年薪。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以下方式确定: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综合调节系数×薪酬分配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泉州市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领导班子工资)×30%+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领导班子工资)×40%)×基本年薪系数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系数确定为4。泉州市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国资委根据考核任期前三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及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统计确定。

        综合调节系数在0.5-1.3范围内由市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各企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资产规模、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职工人数、所处行业特点、经营难度、出资人投资导向等因素确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为1,副职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在0.75范围以内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市场化招聘的经营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领导班子)根据其个人能力、水平以及所任职务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以及对企业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核确定。

        第七条 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等原因导致确定基本年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原行政或事业单位转企业的公司负责人,在行政、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前可保留档案工资,用于交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计提办法如下:

        (1)经营型企业。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年度考核得分÷100。

        绩效年薪基数按税后利润分档累计,累计系数如下:

       

        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超额部分的绩效年薪可多提5%-10%。完成保值任务,但无利润的企业,或绩效年薪不足本人基本年薪1/12,按基本薪酬1/12的标准发绩效年薪。

        (2)投资管理型企业。

        绩效年薪=本人6个月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年度考核得分÷100。

        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绩效年薪为零。

        投资管理型企业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范围外,经市国资委考核认定,属企业自主投资或资本运作所产生的利润报经市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予以特别奖励。

        (3)其它类型企业由市国资委另行核定。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00%,副职绩效年薪在75%以内由企业根据其贡献大小自行考核研究决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最高限额:经营型企业为本人基本年薪的3倍,投资管理型企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基本年薪。超过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纪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企业负责人平均年薪不得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子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第十一条 具有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良好的成长性和盈利性(指主营业务突出的规模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性净利润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增长)的股份制企业,经市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董事会奖励基金,奖励对企业具有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由市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亏损、微利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由市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当年企业成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作为风险保证金缴存到企业专户延期至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时、同期限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在企业负责人一个任期期满后,根据任期业绩考核和审计结果,在连任的第一个年度或离任审计后本息一并兑现。任期考核结果≥60分的,全额兑现其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50≤任期考核结果<60分的,兑现其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的70%;任期考核结果<50分的,不予兑现其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任期(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考核不符的,视情况扣罚有关负责人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或经组织批准自动辞职的,经离任审计确认后,按实际任职月份数兑现其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内所有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缴费基数无上限规定的,以基本年薪为缴费基数的上限计缴,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可办理企业年金,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不得办理企业年金。商业保险需经市国资委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后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其它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作备案处理。

        第十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领取经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二十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及非下属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上一级出资人批准。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收入计入企业收入,个人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单列,由企业设置明细帐户,单独核算管理。

        二十二 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相关规定,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相关程序确定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累计风险保证金具有法定继承权。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将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的风险保证金。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并视情况扣罚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 市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殊贡献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完善子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面向市场公开招聘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以及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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