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现行的工效挂钩等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所带来的工资分配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已不能适应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管理调控的要求。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企业加快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市国资委从2011年起将逐步改进工资总额调控管理方式,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预计经济效益、经营状况、利润水平、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对其工资总额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工资分配的效益导向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各所出资企业要充分认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准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程序
(一)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政策规定和提高所出资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职工分配关系原则,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提出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二)所出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编制申报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年初经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市国资委在预算年度末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合理支出的工资总额核准认定,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四)所出资企业按照相关财务、税收规定进行实际核算列支或调整。
三、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一)预算编制要求
1.各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有关数据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在预算编制年度的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2.在符合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下,投资管理型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收入来源、企业承受能力、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等因素;生产经营型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原则,在综合考虑企业预计经济效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人工成本水平、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3.各所出资企业因生产经营转型、人力资源储备等特殊原因,需对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进行特别调整的,申报预算方案时应说明具体理由,尤其是在年度内需大规模扩招员工的,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工资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增人所需工资原则上在总额内自行消化。
4.各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和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切实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保证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对于不按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或者报送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对于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将要求企业重新编制报送。
(二)预算编制范围
工资总额预算包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总和,集团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由集团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汇总并表上报。其中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明细含预算值、职工工资水平变动、人员结构、工资总额项目构成及其增减等应单独列示。
(三)工资总额预算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在科学确定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按照效益导向原则,自主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
1.工资基数的确定。
原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实发的工资总额数(实发数高于应计提工资总额数的按应计提工资总额数)为基础确定;
原实行总额包干的企业原则上以在上年度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发的工资总额数(同时考虑人员增减因素)为基础确定;
2.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的确定。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长远发展需要。
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工资总额增长预算;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预算;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从严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预算。
当年预测经济效益增幅低于上年效益增幅的,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应高于上年增幅。
在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幅原则上不低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当年没有实现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能增长。
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按照经济效益预测下降幅度的相应比例下降工资总额预算,当年最大降幅不大于20%。对于执行市政府任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含公用事业企业),在确保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长工资总额预算;对因处理历史包袱等特殊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的,工资总额可酌情适度调整。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预算的经济效益基数,以企业上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所对应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因企业户数增减对利润总额基数的影响等不可比因素。
各所出资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合理安排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以及集团本部职工与所属企业职工、中层管理人员与一般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增减预算,尤其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职工收入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应从严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避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关系失衡。
(四)预算方案编制内容
1.预算方案的说明:内容应包含企业发展战略确定的年度实施目标;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企业经营班子人数、上年度薪酬发放情况;预算年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策略调整(应说明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构成、效益工资的考核分配方式、“五险一金”、年金或商业保险的缴存基数)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2.预算年度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附件一);
3.预算年度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附件二);
4.预算年度监管企业(或集团本部)工资预算明细表(附件三);
5.所出资企业劳动工资情况统计表(附件四)。
四、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执行
1.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将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值进行分解,并将年度预算值细化,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
2.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分别于半年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3.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4.市国资委将加强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预算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单位及时给与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二)预算调整。
各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经济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特殊情况或经市国资委认定需调整的情况,由企业提交书面说明和调整方案,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经复核后可予以调整。
五、工资总额预算的监督和评价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向市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中贯彻“两低于”原则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分析指标应包括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利润、工资水平率、企业人均利润等。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市国资委在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数据进行核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违反“两低于”原则、工资增长突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企业,将采取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企业整改。
(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列入全面预算管理检查的内容,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四)市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所出资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口径列支的各种工资性项目的总和(不含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已计提符合辞退条件职工的辞退薪酬)。
(二)本通知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或劳动关系虽不在本企业但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内退下岗人员(不含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已计提辞退薪酬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报告以及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正式报市国资委前,均应事先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协商。
(四)原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历年形成的应付工资余额(即工资结余),可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使用,但动用结余时,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注明使用数后列入年度工资预算总额。
(五)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出资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所出资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六)进一步推进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提高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所出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开展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及绩效考核工作,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确定各岗位工资水平,切实做到吸引、留住和激励各层次人才,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同时,指导、督促权属企业做好内部收入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