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所出资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加强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外捐赠行为
各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拥军等其他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进步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各所出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
各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所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前,应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所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各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所出资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单一捐赠项目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三)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所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备案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的请示、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决议、捐赠方案等材料。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六、加强监督监察
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公开。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各种渠道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监察范围。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