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下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推动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发〔1990〕6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通知》(泉委〔2005〕13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和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闽纪发〔2009〕1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现就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为促进市管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的有关要求,坚持依法依规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
2、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必须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相结合,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融入中心、服务大局,进入管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形成合力。
3、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企业规模、效益、党员数和职工人数等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履职、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操作的要求,科学设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合理配备和严格管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4、坚持精干高效。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总体要求,加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科学设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市管企业设立党委的一般应同时设立纪委,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党委的市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可设立监察室,监察室负责企业行政监察工作,在企业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企业纪委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市管企业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应设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同时应明确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
市管企业下属的控股、分(子)公司和主管部门授权其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设立党委的应设立纪委,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市管企业纪委的双重领导;经市管企业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党委应设专职纪检委员;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应设纪检委员。权属企业是否设立监察工作机构,由市管企业根据权属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权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并经市管企业党委、纪委同意,可以与企业内设的其他监督机构合署办公。
企业纪委由企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同级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企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企业纪委组成人员一般应不少于3名。企业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合理配备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市管企业纪委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会同市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征求市分管领导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意见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再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中,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市国资委政治部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调配意见,提交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党委按规定程序任命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为便于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实施有效监督,纪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在本企业产生,任职满两届应进行交流。
市管企业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由企业党委在征得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市管企业纪委、监察室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不含纪委书记),享受企业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职级待遇。
权属企业纪委设书记1人。权属企业党委设副书记的,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权属企业党委不设副书记的由党委委员担任,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市管企业党委、纪委提名、考察,由市管企业党委任命。为便于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实施有效监督,纪委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企业内设监事会。
权属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其中,设纪委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专职纪检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1人,其他权属企业专职纪检工作人员数由市管企业党委、纪委决定。专职纪检工作人员享受权属企业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职级待遇。
五、明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职责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㈠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有关部门和经营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决定、命令的情况。
㈡监督本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㈢协助本企业党组织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本企业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㈣组织企业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㈤检查、处理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以及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纪政纪的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会同市委组织部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和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查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㈥受理对本企业、企业党组织和企业管理人员、党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㈦保护本企业党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正常行使法律、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制止和纠正损害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不正之风。
㈧领导和指导权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㈨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企业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研究纪检监察有关问题。企业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应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经理(厂长)办公会、厂务会、党政联席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和活动。企业要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办案条件,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部分应得到保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纪检监察人员岗位补贴。
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选拔优秀中青年管理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领导和工作岗位,并注意选拔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充实到企业其他领导岗位。
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懂业务,熟悉企业情况;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法律等知识;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为促进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市管企业纪委书记,每年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述职述廉,其中,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纪委书记每年只须向市国资委党委、纪委述职述廉;权属企业纪委书记、经批准不设纪委的党委纪检委员,每年向市管企业党委、纪委述职述廉。
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