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是充分发挥资产效用,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有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交易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包括企业国有产(股)权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实物资产处置项目、房产出租项目、公共资源项目等。
二、基本原则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应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三、具体交易方式
(一)国有产(股)权交易:应遵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
(二)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招投标相关规定,按照市纪委要求,统一进入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由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严密组织,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三)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等物资项目的采购:达到大宗物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等行为)条件的,应当按照《泉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对按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小宗物资采购,可在本市依法规范经营的供应商中,选择供应物品性价比最高的与之签订协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有条件的要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四)实物资产处置和房产出租项目:按照《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必须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房屋出租要视情况,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交易。
(五)公共资源交易:指依附于企业经营设施或场所的经营性项目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位置使用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要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特殊情况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交易。
四、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委监察室负责对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和协调,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对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检查;
2.受理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对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组织企业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宣传和推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先进经验。
(二)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定期将本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情况,于适当范围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内部监督部门应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工作作为企业效能监察和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企业相关责任人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