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市国资委资本科 时间:2019-07-15 09:26 浏览量:

  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6次委务会研究同意,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国资资本〔201998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1974日印发实施,现就《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2016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二)2017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根据通知精神,我委出台了《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能重新进行了明确。 

  (三)省国资委在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48号)进行修订完善后,于2019117日印发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4号)。本办法融合了目前产权管理的审批职能和32号令的相关要求,更加系统完善了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企业的实际操作。 

  二、主要内容 

  201974日印发实施的《管理规定》共分七章七十五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国有资产交易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等。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三章:企业增资;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这三章分别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申报所需材料、交易方式、进场交易流程及相关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特殊条款、生效日期等。 

  三、主要特点 

  32号令规范的是各级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是参照省国资委做法,在严格按照32号令基础上对32号令未明确事项,结合《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加以明确。《管理规定》闽国资产权[2019]4号文整体框架和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对个别审批职能,根据市国资委监管实际作相应调整。 

  (一)增加2个条款。根据《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下放事项第2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明确所出资企业决定或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评估报告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为利于及时掌握企业资产交易信息,要求所出资企业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在项目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调整5个条款。转让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国有产权审批事项。省国资委规定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两种情况要报省国资委审批。我委未定义重要子企业,同时根据《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将该审批事项调整为转让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报市国资委审批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事项。省国资委将部分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事项(即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协议转让或非公开增资事项) 上收由省国资委审批。我委按照32号令规定,交由所出资企业审批。资产转让审批事项。省国资委要求所出资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的账面净值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须报省国资委批准。我委根据《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将资产转让行为下放给所出资企业自行审批。关于资产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规定。省国资委要求评估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我委则遵循现有的规定和一贯做法,不设置资产进场交易的金额下限,要求一律进场交易。 

    附件: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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