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6次委务会研究同意,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国资资本〔2019〕9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7月4日印发实施,现就《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中央及省上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及《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48号)等文件,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目前,我市国有企业资产交易需要执行32号令和我委关于《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泉国资产权[2006]120号)、《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暂行规定》(泉国资产权[2010]103号)以及我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委未有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泉州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印发<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国资资本〔2019〕99号),进一步完善境外国有产权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9条,主要对境外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定义,对境外企业交易行为审批、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第一、二、三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等。
第四、五、六条:主要明确了责任主体、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及原则性规定。
第七至十五条:分别对交易行为审批权限、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境外上市公司管理等环节进行明确。
第十六至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
三、主要特点
由于我委所属境外企业较少,之前未制定境外资产交易有关规定,主要按照境内交易监管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参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8号)文件,制订《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与省国资委的规定相比,调整了以下2个条款:
(1)省国资委要求,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考虑到境外交易不可控因素较多,我委将其余款项付款期限缩短至3个月。
(2)省国资委要求,境外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每年1月31日书面报告省国资委。为及时掌握资产交易信息,我委要求所出资企业批准的境外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在项目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境外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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