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工作精神,认真落实泉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规范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所出资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泉州市国资委制定了《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动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层面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提出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积极探索和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指出要完善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宣布启动国企改革第二轮十项改革试点,将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列为其中一项重点工作;2016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明确各省(区、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我市国企改革文件要求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2020年3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提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
(三)打造法治国企阳光国企的需要。通过企业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三部分十四条,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共三条,确定了推进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2021年底前所出资企业集团层面全部开展企业信息公开,2022年底前实现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信息公开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共六条,规定了企业信息公开主要任务,包括公开的要求、内容、程序、事前审查、风险评估、载体形式等。
1.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企业要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对国企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其中,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今后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依法确定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有关情况、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12方面信息。
3.严格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对外公开信息形成、审查、批准的工作程序和责任部门,细化信息公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4.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风险评估、载体建设。重点加强事前审查,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加强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并平衡第三方合法权益与公众知情权;要求企业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选择合适的形式和渠道对外公开信息。
(三)保障措施。共五条,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载体建设、宣传引导、监督问责等保障措施。
三、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主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指导意见》以及福建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同时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重点体现国资监管要求。以国企改革发展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通过推进员工招聘、国有产权交易等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堵塞国资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公开内容体现自我加压精神。在对标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文件要求,增加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法治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等内容。
(三)加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明确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在制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时还要综合考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补充说明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泉州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国有企业,不针对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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