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备案(其中,单笔资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市国资委
									时间:2020-06-0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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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主体 | 所出资企业 | 
| 申报材料 |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请的报告(请示)(附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鉴证报告。 (三)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经济鉴证(定)意见书。 (四)企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关于批准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 (五)财务总监和监事会对企业拟核销资产损失提出的独立审核意见等材料。 | 
| 办理依据 | 《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泉国资产权〔2006〕125号) |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 责任科室 | 泉州市国资委资本科,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712,联系电话:0595-28008992。 | 
| 办理期限 | 涉及审批的,自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 备注 | 单笔资产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以正式文件行文的,附一式两份,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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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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