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促进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各所出资企业对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以及权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将企业分为经营型和投资管理型两类进行考核,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定性与定量指标的权重设置等方面体现区别;对于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投资管理型企业,则侧重考虑其政策性业务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工作任务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计算口径见附件1)
1、净利润(对历史负担沉重、未弥补亏损数额较大或非经营性收益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主要考核利润总额)。
2、主营业务收入(对无主营业务或主要靠其他业务收入为主的企业,则考核营业收入)。
3、净资产收益率。
(二)分类指标(计算口径见附件2)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承担政府政策性、社会公益性任务等特殊情况,针对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的特殊考核指标。所出资企业的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从备选分类指标中选择1-2个进行考核。
(三)工作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任务要求,结合企业经营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落实的工作事项,工作任务在年度签订责任书中确定。
(四)评议指标
包括企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信访维稳、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和配合完成专项任务等方面指标,由市国资委对被考核企业贯彻落实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环境的分析判断,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
(三)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衔接。实行任期考核的企业,在拟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必须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把任期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年度,做好中、短期指标的衔接。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责任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上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上旬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以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根据经审核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进行反馈。
(三)企业负责人对初步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
(四)市国资委经研究后,正式确认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增减变动(见附件3),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或者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三年任期净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实现的全部业绩净利润。
(四)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三年内每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确定。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适用指标。
第十四条 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或前三年)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认。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目标预期完成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根据任期内经审核的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以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和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进行反馈。
(三)企业负责人对初步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
(四)市国资委经研究后,正式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根据市国资委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部门职务任免或建议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考核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等,由市国资委根据核实后的具体情况调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并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的风险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减其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的风险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制订委托管理企业和权属子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标准及分值权重在年度和任期考核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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