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落实经营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财务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预算年度内各生产经营环节的资产运营、现金流量、经营目标和重要财务指标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逐步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指导意见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和监督,促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组织本企业财务预算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督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跟踪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职能部门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职能部门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认真做好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 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具体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政策变化,保证预算编制的合理。既要有利于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最终落实,又要有利于加强经营资本积累,确保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完整性原则。要按照规定将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重要性原则。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按照规定都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预算中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以及其他投资业务和金融工具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抵押、担保和金融负债的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的预算规模;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重过大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原则上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和存货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内部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筹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和所属子企业应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至11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2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
(四)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编制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和其他应当在预算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分布结构和财务风险预计情况;
(七)企业预算年度内重要房地产资产(含土地)、投资、国有产权、固定资产等处置计划及改组改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部分子企业不能纳入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的,或企业不能编制财务预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前向市国资委报备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或单位名单。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和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二)按照市国资委规定纳入改制重组且处于非持续经营的子企业;
(三)经批准同意可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财务预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近期准备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且在财务预算报告中说明;
(二)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子企业,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预算范围,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主要预算指标确认、计量依据及计算分析说明;
(五)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主要财务预算指标不得低于企业签订的当年业绩考核目标值。
第三十三条 财务预算报送级次和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出资企业本部应报送财务预算纸质报告和电子数据文档,编制合并财务预算报表的企业,应同时报送合并的财务预算纸质报告和电子数据文档;
(二)二级及以下级次子企业报送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数据文档。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和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是否合理预计企业预算年度财务状况;
(七)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八)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九)是否符合企业财务预算事项备案情况;
(十)是否符合市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对于企业预算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备案后的财务预算,对各级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建立财务预算核准、备案工作制度。财务预算核准、备案工作根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关系,按照“统一要求、规范程序、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控制,及时将下达的预算指标逐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形成全方位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预算经备案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对于预算年度内因市场形势、经营条件发生巨大变化、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企业,应当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经市国资委确认可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针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改进措施。企业应当在年度终结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市国资委一并报送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制度,根据企业月度快报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财务预算制度是否健全、财务预算报送是否及时、预算编报质量的好坏进行检查评比,对做得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对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不完整、数据差错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将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评比结果将与业绩考核挂钩。
第四十六条 对于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预算报告不符的,或者在财务预算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年度财务预算完成值严重偏离目标值的,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将在业绩考核时给予扣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