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国资委统评科 时间:2016-11-11 19:33 浏览量:
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经市国资委2016年第四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经泉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国资委
                              2016年11月9日

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促进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与财务预算相一致原则。业绩考核工作要以企业财务预算为基础,并与财务预算衔接一致。对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和经确认的考核指标,除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最多得分封顶为120分。各企业经营指标和工作任务权重分,将在年度业绩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特点和经营性质,将企业分为竞争一类(完全竞争类)、竞争二类(区域垄断、总部和物产出租为主)、竞争三类(公益类)、竞争四类(准金融类)、竞争五类(民生保障类)、竞争六类(准投资类)和竞争七类(融资平台)七种类型进行考核,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定性与定量指标的设置和权重等方面体现区别。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指标和工作任务等。
  对于竞争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考核指标为:主营业务(营业) 收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一个个性指标。对于 竞争四类(准金融类)考核指标为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贷款本息回收率。对于竞争五类(民生保障类)考核指标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年度投资建设额度。  对于竞争六类(准投资类)考核指标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率。对于竞争七类(融资平台)考核指标为: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融资额度。
  各类型企业考核指标权重表
   指标 权重  

 

  类型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营业)收入 个性指标 融资额度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贷款本息回收率 年度投资建设额度 投资收益率
  竞争一类 50% 20% 10% 20%
  竞争二类 50% 20% 10% 20%
  竞争三类 30% 20% 30% 20%
  竞争四类
  (准金融类) 30% 10% 10% 50%
  竞争五类
  (民生保障类) 20% 20% 60%
  竞争六类
  (准投资类) 20% 20% 60%
  竞争七类
  (融资平台) 20% 20% 60%
  备注:1.根据一类、二类和三类不同企业有针性地设置个性指标。个性指标分别为:可控管理费、货款回笼率、水损率、吨制水成本、旅客吞吐量、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或国资委认可的指标,各企业考核的个性指标由国资委确定。2.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下达融资任务或年度投资建设额度的,该指标权重分按各50%追加到其他二个经营指标。
  (一) 经营指标(计算口径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要求,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需要列入业绩考核的内容(党的建设、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
  2.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3.承担市政府工作报告分解落实项目;
  4.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我市城建项目;
  5.承办的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6.市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作。
  各项工作任务考评时,如单项任务按规定独立进行考评,以实际考评得分按相应权重换算成考核得分。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需要列入业绩考核的内容外,企业如没承担其他相关工作任务,其工作任务分值将按该比例追加到该企业所处类型相关考核指标。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2月底前,企业自主申报,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建议值应与财务预算指标相衔接一致,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确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等。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
  (一)每年5月底前,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市国资委审查的统计数据,以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业绩考核自评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根据经审核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组织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1.经营指标:
  融资平台融资额度和民生保障类年度投资建设额度,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指挥部等机构下达的融资额度和年度投资建设额度为任务数,完成任务得满分,没完成任务按偏离程度扣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幅度加分,但最多封顶该指标120%。
  除融资平台融资额度和民生保障类年度投资建设额度外,其他考核指标以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为基准值。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基准值的确认:第一年以企业自报数为基准值,第二年以上年度实际完成值为基准值,第三年以前二年实际完成值平均数为基准值。对于经营指标根据企业上报目标值的不同档次,考核时分别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一档:企业上报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任务得指标权重分的60%;超额完成任务的以指标权重分的60%为基础,根据超额幅度加分,但最多得分封顶为指标权重分的70%;没完成任务的按偏离度对照指标权重分的60%扣分。
  第二档: 企业上报目标值达到基准值但小于三年中实际完成最大值的,完成任务得指标权重分的80%;超额完成任务的以指标权重分的80%为基础,根据超额幅度加分,但最多得分封顶为指标权重分的90%;目标值和完成值处于同档次但没完成任务的按偏离目标任务幅度,对照指标权重分的80%扣分。
  第三档: 企业上报目标值达到三年中实际完成最大值但小于最大值110%的,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根据超额幅度加分,但最多得分封顶为指标权重分的110%;目标值和完成值处于同档次但没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偏离幅度,对照该指标权重分扣分。
  第四档: 企业上报目标值达到三年中实际完成最大值110%及以上的,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得该指标权重分的110%;超额完成任务的以该指标权重分的110%为基础,根据超额幅度加分,但最多得分封顶为指标权重分的120%;目标值和完成值处于同档次但没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偏离度对照该指标权重分的110%扣分。
  考核时如目标值所处档次高于实际完成值所处档次,以实际完成值对应档次条款进行考核。
  当基准值、目标值或完成值任何一个出现负数时,将在业绩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可控管理费、水损率、吨制水成本、成本费用占营收比重等指标考核时加减分方向相反。
  2.工作任务考核:
  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考评标准将在业绩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市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反馈企业;企业对初步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对企业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企业。
  (四)市国资委经研究后,正式确认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加减客观变动因素(见附件2),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同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考核期末加减客观变动因素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同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或者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3年任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计数。
  (三)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3年内每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
  (四)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适用指标。
  第十三条  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企业预报任期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一任期。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认。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任期结束,企业对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根据任期内经审计的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以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和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进行反馈。
  (三)企业对初步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对企业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企业。
  (四)市国资委经研究后,正式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根据市国资委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或建议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考核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等,由市国资委根据核实后的具体情况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的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减其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的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直接监管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所出资企业应以业绩为导向,根据强化绩效管理需要,制订权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受托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订委托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委托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董事会与总经理签订责任书的所出资企业,应先认定该企业所处的类别,对照本规定规定的该类别考核指标(允许增加有针对性考核指标)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需要列入业绩考核的工作任务,按照各档次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责任书签订前,相关考核指标应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同意后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确认,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订责任书,董事会对总经理经营业绩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规定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或责任书中没明确的各项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标准及分值权重将在年度和任期考核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 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泉国资统评〔2009〕238号)作废。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口径
      2.客观因素调整范围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口径
 
  1.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利润总额减去依法应交纳的所得税之后的净额,即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时应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增减因素,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是指年初所有者权益与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3.主营业务(营业,下同)收入:指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或营业)收入,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或销售)的规模、市场占有和拓展情况。
  4.货款回笼率:反映企业货款实际回笼情况,促进企业追讨应收账款。具体公式:
  货款回笼率=(本期累计营业收入(含税)+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本期累计营业收入(含税)
  含税特指包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
  5.融资额度:以市政府或财政局、指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下达,承担为市政重点工程或项目融资任务,从金融机构或股票、债券市场等融资数额。
  6.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收入)×100%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7.贷款本息回收率:反映贷款收回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贷款本息回收率=当期贷款实收本息/当期贷款应收本息×100%。
  8.年度投资建设额度: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下达的任务,完成的年度投资建设数额。
  9.投资收益率:指企业对外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年新增加净利润或按成本法核算投资分红除以投资总额。
  投资收益率=投资新增净利润/投资总额×100%。
  10.水损率:指购、制水数量和售水数量差额占购、制水数量的百分比。反映水漏失程度的高低。
  水损率=(购制水数量—售水数量)/购制水数量×100%
  11.吨制水成本:反映每吨水制作成本费用的高低。
  吨制水成本=(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制水总量(吨)
  12.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成本费用投入产出效益的高低。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口径与成本费用占营收比重指标计算口径一致。
  13.旅客吞吐量:反映机场或码头等运载旅客数量。
  14.可控管理费:计算口径为管理费用剔除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支付技术转让费和研究开发费、支付审计费和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金。该指标不包含工资及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各项附加和“五险一金”,实际考核时工资以国资委下达数据进行调整;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各项附加在财务制度规定比例内据实调整;“五险一金”按有关政策规定据实调整。
  

附件2           
客观因素调整范围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增加所有者权益需调整事项包括:
    (一)政府投资:政府对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无偿划入:按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三)资产评估:因投资、改制、上市等原因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四)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五)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六)资本溢价:企业资产溢价,包括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七)财政补贴:按政策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补贴收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八)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化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九)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其他增加因素。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减少所有者权益需调整事项包括:
  (一)核销损失:按规定批准核销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改制支付: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及非统筹费用等改革成本支付。
  (三)无偿划出:经批准将资产划给其他企业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四)资产评估:因投资、改制、上市及其他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五)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六)消化潜亏: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七)灾害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八)上缴收益:按规定上缴收益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九)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计提、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动影响利润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十)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其他减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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