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重视和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改革、发展,维护安定团结大好局面,对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良好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政府国资委、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信访工作原则
(一)按照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疏导的原则。
(二)坚持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二、信访工作领导
本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委机关、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本委办公室承担。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按职责范围办理本单位信访工作。
三、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委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本委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反映所监管企业有关问题;
(四)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工作;
(五)其他反映与本委职责范围相关的有关问题。
四、委机关信访办理程序
(一)来信办理
1.本委收到的(不含纪委、监察室)或其他单位转来的群众来信,由委办公室负责建档,按职责分工交有关单位办理。其中一般来信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重要信件送委领导阅批后,按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2.本委纪委、监察室直接收到的来信,按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规定办理;
3.委领导直接收到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室按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4.对不属本委办理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室视情况转请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二)来电来访办理
1.所有涉及我委信访受理范围的来电来访,各有关科(室、部)都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及相应的处理工作,有关办理情况应向办公室通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对不属我委信访受理范围的,应向来电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本科(室、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来电来访人员受理科(室、部)和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2.本委办公室接待的来电来访,视情况向委领导做出专题报告或直接转有关科(室、部)接待并处理。
(三)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办理
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交有关单位办理,重要信访件应送委领导阅批,按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各承办科(室、部)应严格按各级领导批示意见,按时认真办理。办公室应予以重点督办。
(四)结果反馈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汇总分析。同时,对署名的来信应予以答复,必要时应采取书面形式答复。上级机关或领导转来并明确要求答复的,应按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信访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学习并按《信访条例》及信访有关规定,依法、公正做好信访工作。凡属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必须立即妥善办理和解决,因处理不及时或互相推诿等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市信访局要求我委派人参与协调处理群众上访时,由委办公室根据职能分工或委领导意见转请相关科(室、部)或所监管企业及时派人参与协调处理,处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委办公室。
(三)各单位应重视并及时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如群众信访中反映的普遍性、代表性的国企改革政策问题,倾向性、突发性、苗头性的集体访、越级上访等),使重要信访信息在完善政策、深化改革、服务决策、加强监管、维护稳定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在处理信访工作时,既要注意保护和发挥好群众信访的主动性、积极性,又要严格区分违法信件的界限。要遵守纪律,严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对于涉及违法信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对上访群众的正面疏导工作,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止矛盾激化。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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