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不断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和高质量发展。2025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了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地方国资国企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重要示范和指导;2026年4月,省国资委修订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国企实际明确了13个方面103种责任追究情形并细化了处理标准。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2026年5月,市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出台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先后向委机关各科室、各所出资企业及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单位征求意见,对《实施办法》内容做相应的完善后,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并通过《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九十一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等,重点强调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聚焦企业经营投资核心环节,详尽规定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发包建设和招投标、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及其他违规情形,共13个方面104种追责情形,为企业经营投资违规行为划定标准。
第三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清晰界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级标准及不良后果的具体分级表现。
第四章责任认定。明确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责任,细化了上级经营管理有关企业人员责任延伸情形,同时衔接现行容错免责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针对不同等级的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明确了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六类处理方式。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与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履职的原则,分别明确了市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职责分工。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主要阐述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整改等程序,并进一步细化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章附则。主要要求所出资企业细化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以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执行等事项。
三、《实施办法》主要变化
与《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泉国资党委〔2019〕80号)相比,《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实施办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工作职责中明确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二是进一步细化追责情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5种,增加到13个方面104种,主要增加金融业务、科技创新两个方面追责情形,细化招投标追责有关内容。三是进一步优化处理方式。《实施办法》对各类责任追究处理措施进行整合优化,明确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六大类处理方式,分类体系更加清晰、逻辑更为严谨。四是进一步强化贯通协同。加强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五是进一步规范追责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和认定程序。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阶段,市国资委将督促指导各所出资企业扛起主体责任,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参照我委《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适用于本企业的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划分标准等内容,主动完善本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抓实《实施办法》宣贯解读和落地执行,不断筑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履职尽责、依规用权的思想防线,从严强化履职约束,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