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 |
所出资企业 |
申报材料 |
(一)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产权变动三百万元限额以上(含本数)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应报送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企业资产评估公示表一份、相关财务资料等)。 (二)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产权变动三百万元限额以下(不含本数)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应报送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企业资产评估公示表一份、相关财务资料等)。 |
办理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泉国资产权[2006]124号) |
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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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泉州市国资委资本科,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712,联系电话:0595-28008992。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备注 |
企业以正式文件行文的,附一式两份,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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