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 |
所出资企业 |
申报材料 |
(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请示,并附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 (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报表,应附下列材料,并经企业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损失数额、形成过程和原因、责任认定、企业的处理意见及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 2.与资产损失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页和会计报表等复印件,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加盖企业公章; 3.与资产损失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易资料,包括经济合同、协议书、对账单、交割清单及其他往来函件等; 4.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5.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证(定)的,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鉴证(定)证明或鉴证(定)意见书。 (三)企业财务总监对企业拟核销的资产损失提出的独立审核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核报告。 (五)企业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的,应当提供有关立项报告或批准文件。 (六)资产损失核销批准单位要求的其他必需资料。 |
办理依据 |
《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泉国资产权〔2006〕125号)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责任科室 |
泉州市国资委资本科,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712,联系电话:0595-28008992。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备注 |
企业以正式文件行文的,附一式两份,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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