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 |
所出资企业 |
申报材料 |
(一)关于产权转让的请示。 (二)涉及企业改制,应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 (三)产权转让有关决议文件。 (四)产权转让方案: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关方案的论证情况;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 5.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五)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
办理依据 |
《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泉国资资本[2019]98号)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责任科室 |
泉州市国资委资本科,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712,联系电话:0595-28008992。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备注 |
因产权转让致使市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以正式文件行文的,附一式两份,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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