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01-0200-2021-00089
    • 备注/文号:泉国资资本〔2021〕153号
    •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资本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6
    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资本科 时间:2021-09-06 11:48

    各所出资企业: 

      为加强对泉州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集中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现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退出等管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征集范围及申报条件 

      大宗物资采购、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购买服务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1. 市属国有企业在册人员。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 具有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建造师为国家一级注册)、泉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及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等政府性专家库的专家、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良好声誉的专业人员。 

      4. 熟悉国家、省、市招标、采购、投资、经济、工程技术、金融、法律、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及实务。 

      5. 能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 

      6.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二、评审专家申报流程 

      征集专家入库由所出资企业人事部门按照上述条件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泉州阳光集中交易平台评审专家申报表》。 

      2. 被推荐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 其他证明具备所申报评审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评审专家的申报审核 

      1. 所出资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泉州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上盖章确认。 

      2. 市国资委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员,录入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集中交易平台评审专家库。 

      3.泉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等政府性专家库的人员及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关材料,可直接入库。 

      四、专家的权利义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 接受采购当事人聘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2. 对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3. 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4.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5. 推荐中标或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表决权;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执行。其中评标委员会组长评审劳务报酬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1. 为企业采购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可靠的评审意见; 

      2. 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评审情况;在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 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 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 加平台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使用 

      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相应工作人员具有管理权限,并设置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进行专家的抽取。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由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工作人员使用。 

      (二)专家抽取 

      1. 专家抽取应当在评审项目当天开标程序结束之后1个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 评标活动的专家抽取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技术复杂、评审专业要求高的采购活动可采取在省、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其他专业性专家库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向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盖章出具直接指定专家函件,由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书面报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采取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3. 专家确定后,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结果、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评标专家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除标的额300万以下的最低价中标法可3人外)。 

      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 预算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2. 技术复杂; 

      3. 社会影响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单位与平台审核确认后,应重新抽取: 

      1.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2.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 

      3.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4. 不参加评标复核或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决定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参照首次抽取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 其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专家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结果无效。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专家应就评标评审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或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专家管理 

      各所出资企业应积极支持被抽中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被抽中参与评标的专家应尽职履责,积极参与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活动。评标专家被连续三次抽中均未参与评标活动的,由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汇总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通报专家所属所出资企业,并由所出资企业派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评标专家一年内累计五次被抽中都未参与评标活动的,市国资委将通知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对其进行专家库除名处理,并通报所出资企业,由所出资企业对被除名专家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参与评优评先资格等。 

      (四)专家培训 

      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建立专家培训制度,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相关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对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健全专家库和专家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库的运维和使用、专家的培训与考核等,来加强对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五)专家退出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 

      1.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不得再参与评标评审工作: 

      1)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2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2.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不良记录。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由市国资委通报所出资企业;累计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由市国资委通报所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1)未能在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因此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2)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3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4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5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6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8)不遵守服务平台管理规定,违反评标评审纪律破坏评标评审秩序的; 

      9)其他违反评标场所管理规定的情形。 

      3.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并由市国资委通报所出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评标专家申请人申请材料中如有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情节严重的; 

      2)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3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3收受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 

      4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5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及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国资委 

                                                               2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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