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gzw.quanzhou.gov.cn/;
2.在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公开;
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庄府巷24号档案综合大楼(10号楼),联系方式:0595-22390890。
泉州市图书馆(东海中心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联系方式:0595-22284877。
3.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信息公开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日期。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条查找;
2.在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可以从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
(六)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泉州市国资委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7楼。邮政编码:362046;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595-28008990,传真号码:0595-28008980,电子邮箱:qzsgzw@163.com。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市国资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8008990
传真号码:0595-28008980
电子邮箱:qzsgzwysqgk@163.com
通信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7楼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申请人可选择到市国资委(办公地址、电话如上)或到市档案馆:
咨询电话:0595-22390890
传真号码:0595-22390890
办公地址:泉州市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gzw.quanzhou.gov.cn/xxgk/zfxxgk/ysqgk/)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和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本委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市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