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01-0200-2021-00080
- 备注/文号:泉国资办〔2021〕140号
-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04
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泉委办发〔2021〕7号),规范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所出资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总体部署,以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所出资企业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企业信息公开的有效工作途径,在推动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同时,稳妥推进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2021年底前,所出资企业集团层面全部开展企业信息公开,到2022年底前,实现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信息公开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其中,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今后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
3.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有关情况、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5.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6.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扩股等信息;
7.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8.企业员工招聘信息;
9.有关机关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10.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1.法治建设、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等有关工作情况;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公开内容,准确界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边界范围,以及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内设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企业在公开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若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向市国资委或有关监管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相关申请事项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报刊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参考《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还要综合考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有关工作。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及其主要职责,企业办公室、人力资源、宣传、财务等部门以及承担法律、信息化、保密工作职责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推进载体建设。企业要加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网站、新媒体等载体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重视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市国资委将适时开展对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对权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泉州市国资委
2021年8月4日
政策解读:《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动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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