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01-0200-2021-00080
    • 备注/文号:泉国资办〔2021〕140号
    •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04
    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国资委办公室 时间:2021-08-04 16:21

    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泉委办发〔20217规范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所出资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总体部署,以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所出资企业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在推动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同时,稳妥推进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2021年底前,所出资企业集团层面全部开展企业信息公开2022底前,实现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信息公开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其中,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今后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 

      3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有关情况、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5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6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扩股等信息; 

      7.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8企业员工招聘信息; 

      9有关机关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10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1.法治建设、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等有关工作情况;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公开内容,准确界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边界范围,以及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内设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企业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若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向市国资委或有关监管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相关申请事项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企业应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报刊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参考《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还要综合考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有关工作。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及其主要职责,企业办公室、人力资源、宣传、财务等部门以及承担法律、信息化、保密工作职责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推进载体建设。企业要加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网站、新媒体等载体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十)重视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十)强化监督问责。市国资委将适时开展对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对权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泉州市国资委 

                                                               202184 

       

      附件: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动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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