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01-0200-2021-00081
- 备注/文号:泉国资办〔2021〕141号
-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04
各科室:
经2021年第11次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国资委
2021年8月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等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实施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国资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和相关咨询、投诉;
(三)研究、决定和总结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
(四)组织编制市国资委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更新;
(五)编制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完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福建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各科室具体职责
(一)办公室
承担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①本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相关工作;②负责市国资委信息上网公开工作;③负责市国资委每季度公开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④组织并协调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工作。
(二)其他科室
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主要包括:①负责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制作、更新、审查(包括保密审查);②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及答复人民群众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③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和相关咨询、投诉,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供答复内容;④完成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市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市国资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权责清单、办事指南、联系方式和所出资企业基本情况等;
(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规范性文件,市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国资委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资金信息;
(四)市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有关情况、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所出资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有关情况和结果;
(九)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和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市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信息;
(十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二)市国资委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等情况;
(十三)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四)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市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信息。
第九条 市国资委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市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市国资委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市国资委编制的政策法规汇编;
(四)法律法规或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机关各科室在制作国资监管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信息公开前,市国资委机关各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公文公开属性审核。主要包括:
(一)公文公开属性为公文运转过程中各审核环节的审核内容之一。如认为拟文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办公室商拟文科室重新确定;
(二)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三)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公文,应当确认该公文已经公开后方能公开。
(四)联合发文应当由文件主发单位商各联合发文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均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信息的,按照《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流程细则》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机关目标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认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泉州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流程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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