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01-0200-2021-00082
- 备注/文号:泉国资办〔2021〕142号
-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04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经2021年第11次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流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国资委
2021年8月4日
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流程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除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门户网站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国资委办公室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其编号、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一)形式审查。审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对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泉州市国资委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将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第五条 市国资委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市国资委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国资委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根据市国资委通知要求补正的,答复期限以市国资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信函、传真、当面、电子邮件等非网站信息公开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监察系统填报后,向申请人出具《泉州市国资委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送相关科室处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承办科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后,选择、填写《处理单》,《处理单》以及相关答复材料经市国资委法律顾问把关后,送分管领导审核;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处理单》以及相关答复材料送交市国资委办公室。
申请的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业务的,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其他科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科室进行会签。会签科室应当在收到会签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单》以及相关答复材料进行确认签字,会签确认后由主办科室送市国资委法律顾问把关后,送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协助承办科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国资委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若该信息由市国资委牵头制作,市国资委承办科室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市国资委征求第三方和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处理单》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国资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承办科室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中的一种或《办法》《依申请公开办法》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国资委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协助承办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科室会同市国资委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条例》《办法》和《依申请公开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试行)(泉国资办〔2016〕3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泉州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泉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流程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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